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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40140 来源:四川省就业局 发布日期:2021-01-13

一、出台背景


自2015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和团省委等4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22号)(以下简称《通知》)开展了省级大学生创业园区的认定和考核工作。依托省级大学生创业园区的建设发展,提升了入孵创业项目数量,扩大了就业容量,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示范作用。截至2020年12月,全省共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区346个,认定为省级的共100个,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5个;5年来,累计孵化创业项目3.6万余个,带动就业36.8万余人,省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建设发展工作成效明显。


近年来,随着“双创”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一系列创新创业政策制定出台,《通知》设定的认定标准、奖补资金过低,未将退役军人、农民工纳入服务对象等一系列问题逐渐显现,已不能适应当前创业园区建设发展的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团省委等5部门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动我省双创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五条。包括总则、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监督、附则。主要内容和特点是:


(一)明确了功能定位和建设原则。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场地保障、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政策落实等五大服务功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团省委共同认定。


(二)提高了补助资金标准。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管理期为3年,将一次性补助提高到90万元。对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统一了认定标准。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有合法的资质、固定的场地、专门的机构、健全的制度、扶持的措施和明显的效果等六项标准。


(四)规范了认定程序。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需经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市(州)初审,省就业局复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及团省委联合会审、考察、审定、授牌等程序,并进一步简化了申请材料。


(五)提出了管理监督职责。明确了各地对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监管职责,明确了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规定了对存在弄虚作假,不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形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在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违纪使用补助资金的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


三、后续举措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将依据《办法》相关规定开展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健全长效管理运行机制,扶持一批高质量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按照“总量控制、动态平衡”的思路,按年度发布认定工作通知,明确年度认定数量,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督促各地进一步规范孵化基地建设和管理,为各类群体创新创业提供更加专业、全面、精准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