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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集中开展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
40990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21-02-01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助力我省脱贫攻坚工作,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近日,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对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实施专项奖励。此次专项奖励工作按照分级组织的形式实施,全省共评选出嘉奖873个、记功211个、记大功25个。

突出工作实绩,充分发挥正向引领作用。此次专项奖励聚焦脱贫攻坚任务主线,把在脱贫攻坚任务中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作为主要衡量标准,注重向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奖励实施过程中,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要求,对奖励范围和名额、奖励条件和种类、奖励程序和权限、奖励实施和监督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切实发挥了专项奖励助力脱贫攻坚的重要作用。

分级分类组织,注重向重点行业倾斜。注重体现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按照奖励权限将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均列入奖励实施的主体范围。其中,嘉奖、记功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市(州)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实施;记大功由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实施。各级人社部门认真制定奖励工作方案,并对奖励推荐评选等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指导。同时,注重向脱贫攻坚重点行业倾斜,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中,教育、卫生、文化、农业分别占到奖励总数的13.1%、10.4%、10.4%、8.8%。

明确政策导向,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此次脱贫攻坚奖励工作,坚持向基层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和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向脱贫攻坚任务重、难度大的贫困地区倾斜,向脱贫成效明显的地区倾斜,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名额可由主管部门或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分配使用,奖励的集体和个人为县(区)以下事业单位的分别达到奖励总数的50.5%和60.2%。对受嘉奖的事业单位集体,在年度考核中适当提升单位优秀档次比例,强化了对奖励结果的运用,充分调动了事业单位争先争优的积极性。

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奖励的公平公正。为确保奖励的公平公正,将监督贯穿始终,各单位在组织评选过程中充分听取扶贫部门、服务对象等方面的意见,对拟奖励对象充分征求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意见,涉及领导干部的,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同时,严格落实拟奖励对象公示要求,利用多种方式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进行公示,自觉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进一步提高了奖励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